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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。
强制执行公证,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文书,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,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,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。采用这种方式,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,节约了诉讼费用,不失为一种简便而的方法。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,应当向有管辖权(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)的公证处提出申请,并提供当事人的明,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明,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件和授权委托书;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如还款协议、借据等;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,如抵押协议、担保书等;其他有关材料,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;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,债权人要提供人未按期归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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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
2、订(定)货单;

3、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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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。
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
2、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;
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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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赶代理权限,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

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,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,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,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。但代理人追赶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由行为人承担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。因此,在签订合同过程中,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、部门的或者是部门经理、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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